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爱法执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吴××与吴×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他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女,满族,2006年6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女,满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无职业,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吴×,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职业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5年3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抚养费,直到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区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