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杨君与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君,周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杨君,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周茜,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张杨君与被告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茜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杨君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4月21日交付4000元现金并同时转账96000元给被告。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被告周茜向原告张杨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周茜借到张杨君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在2014年12月31日内还清”。借条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周茜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张杨君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能够真实地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100000元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杨君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萍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