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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丁希峰、丁多林与被申请人杨彪林、杨芮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希峰。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多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彪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芮(又名杨雪琴)。申请再审人丁希峰、丁多林因与被申请人杨彪林、杨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张中民终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希峰、丁多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撤销二审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丁希峰、丁多林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丁希峰、丁多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惠 虹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