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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孟健与崔友谊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健,崔友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708号原告孟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崔友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孟健以崔友谊、林锡河、王卫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友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林锡河、王卫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经查,原告主张债权系由臧学明处转让,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到被告崔友谊,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孟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善荣审 判 员  梁 猛人民陪审员  罗明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