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2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姜某,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