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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22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姜某,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