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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农民。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7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于2015年3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谢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携带一XX安银行信用卡(卡号:35×××41)至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二期泽徽苑陈某的“扬州足浴”店内,要求用陈某的pos机套现还到期的信用卡透支金额27000元,并同意支付陈某一定的费用。当陈某将27000元现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入被告人谢某甲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后,谢某甲借接电话之机逃走。2015年3月7日,被告人谢某甲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5年3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带回,次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退赔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对谢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银行卡一张,辨认笔录,汇款凭证,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通话记录,领条,谅解书,抓获经过,长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江某、谢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