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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李伟光、王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李伟光,王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永跃。被告:李伟光。被告:王灵华。原告王永跃为与被告李伟光、王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跃以借款偿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永跃负担。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