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李伟光、王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李伟光,王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永跃。被告:李伟光。被告:王灵华。原告王永跃为与被告李伟光、王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跃以借款偿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永跃负担。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