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柳丽玲与张瑞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丽玲,张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柳丽玲。被执行人张瑞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芦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