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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李中华、逮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李中华,逮利平,景山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地址大名县大名府路15号。负责人赵培元,该行行长。被告李中华。被告逮利平。被告景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李中华、逮利平、景山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中华、逮利平、景山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志霞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