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耿德红诉吕创业、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红,吕创业,李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耿德红,男。被执行人:吕创业,男。被执行人:李玉坤,男。申请执行人耿德红与被执行人吕创业、李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7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46500元及利息(不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47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学新审 判 员 周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