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蔡顺强与张根发、殷国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顺强,张根发,殷国妹,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蔡顺强。委托代理人项滢漪,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发。被告殷国妹。被告张英。原告蔡顺强诉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雯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项滢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顺强诉称:2013年11月,三被告通过互利网平台向案外人李炯、杨光宇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年利率16%,并约定逾期还款每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约定,三被告应于2013年12月起分6个月,每月13日前归还利息3,600元,并于2014年5月13日前归还本金27万元。2014年5月,三被告申请展期。李炯、杨光宇遂与原告达成口头债权转让协议,将对三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李炯、杨光宇支付债权转让款27万元。自2014年6月起,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14年12月起,三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遂与李炯、杨光宇补签《债权转让协议》。据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2、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偿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银行凭证等证据材料。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法取得对三被告的债权,故三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包括其违约后产生的义务均应向原告履行。原告自愿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顺强借款本金27万元;二、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蔡顺强逾期违约金(以2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张根发、殷国妹、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雯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