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魏广、贾兆来,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速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魏广、贾兆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系自首,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系初犯;3、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许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清XX府17号楼1单元502户内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处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4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到案,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许某处扣押白色晶体1包,重约14克;冰壶一个。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许某租住青岛市市北区清XX府小区17号楼1单元502户的房屋的情况。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许某供述,2010年该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之后一直断断续续吸食冰毒,该家中一直放着几年前购买的冰毒。2015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该在家中吸食冰毒。当日11时许,该吸食完冰毒之后准备出门,被公安机关抓获,警察让该把毒品拿出来,该指了指房间里,警察将该放在卧室电脑桌抽屉里的冰毒约14克查获。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某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三)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许某处查获的晶体1包,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许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之后,在其住处查获了毒品,虽然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依法不成立自首,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许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正峰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腾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