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薛迎新与被告石家庄宇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迎新,石家庄宇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薛迎新。被告石家庄宇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薛迎新与被告石家庄宇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迎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