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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知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百润发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宜兴市百润发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百润发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法定代表人潘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百润发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利萍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