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邢连根与熊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连根,熊建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邢连根,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熊建超,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邢连根与被告熊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连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连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连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邢连根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