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金,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531号原告王国金,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宝玉,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法定代表人王进荣,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国金与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金的委托代理人董宝玉、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进荣及其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金诉称,2010年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南大田村委在村中搞“五化”工程,当时村委没有资金,向村民借款,其中原告借给村委75000元,村委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借条一份,并称上级拨款后就还款,但至今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7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的债务是其兄弟王国平在村委任村主任期间的债务,王国平在任期内的账目一直未交接,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欠款的事实和数额,应在村委交接账目后再确认还款数额,否则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村中进行“五化”工程,因村委缺少资金,故向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即借条一支,并加盖公章,载明:借到王国金人民币75000元,负责人王国平,收款人王永军,2010年4月4日。王国平当时任村书记兼主任,王永军任村文书。该笔借款已经在镇政府经管站入账,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后原告王国金向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索款未果,于2014年12月18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7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一份、借条一支,本院调取的账目凭证复印件,当事人及其���理人当庭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国金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时被告称因村委账目前任班子未予交接,是被告其内部事宜,不能为此对抗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金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南大田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