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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伍伟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伍伟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2号原告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钱。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伟严。被告伍伟严,居民。原告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伍伟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8602.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息随本清),被告伍伟严负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有购销壁纸原纸等货物的往来。2013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壁纸原纸和无纺纸,相应货款由伍伟严提供担保。至2014年6月30日,经双方结账,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826849.83元未付,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计货款831752.55元,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货款84万元,尚欠原告货款818602.38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18602.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息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伍伟严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6元,诉前保全费4613元,合计16599元,由被告宁波德沃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伍伟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6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幼平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人民陪审员  周柏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