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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继华、杨守锟与陶存付、杨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继华,杨守锟,陶存付,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保字第16号申请人:杨继华。申请人:杨守锟。被申请人:陶存付。被申请人:杨涛。关于申请人杨继华、杨守锟与被申请人陶存付、杨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