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与被执行人周康学、葛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周康学,葛琳,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住所地:汉中市鑫源开发区车管所。组织机构代码:612301000000651法定代表人李晨,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罗蒿,该分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周康学,男,出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葛琳,女,出生于1983年6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组织机构代码:6123001000154022-5法定代表人潘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组织机构代码:6123001000118452-1法定代表人潘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汉中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汉执证字第11号公证文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周康学、葛琳、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9030.32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18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9216.3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公证处(2014)汉执证字第11号公证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