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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瑾芳与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瑾芳,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陈瑾芳。被告: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瑾芳与被告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瑾芳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