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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50号原告熊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某,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