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莫树虎、陆天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树虎,陆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莫树虎,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李任娣,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申请人陆天艳,女,成年,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莫树虎因与被申请人陆天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陆天艳所有的桂08-×××××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树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天艳所有的桂08-×××××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