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法定代表人:郑学强。农安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农安镇.法定代表人:李怀珠。本院依据(2014)农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农安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0.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农安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综合楼西1门,原产权证号:农城字第031185号,建筑面积35.419平方米;西2门,元产权证号:农城字第031187号,建筑面积61.797平方米;东3门,原产权证号:农城字第0004594号,建筑面积44075平方米;2楼,原产权证号农城字第031188号,建筑面积268.41平方米;3楼,原产权证号;农城字第031193号,建筑面积268.4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维民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