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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阚金根与王绎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金根,王绎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阚金根,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大通路**号,证件号码610303196903140431。被执行人王绎嘉,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号院*单元*楼中户,证件号码61030319841220003x。本院执行的阚金根与王绎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420.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私下和解,本院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