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劳国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2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劳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劳国洪,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系鹤山市沙坪镇龙田宾馆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劳国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