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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体进与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体进,王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体进。被告王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体进与被告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体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体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体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