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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丁某1与吴某某、丁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吴某某,丁某2,丁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925号原告丁某1,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吴某某,女,193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丁某2,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丁某3,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章某某(与被告夫妻关系),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丁某1诉被告吴某某、丁某2、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