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碧生与叶志建、杜翠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生,叶志建,杜翠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871-1号原告郑碧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被告叶志建,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杜翠绿,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碧生与被告叶志建、杜翠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告叶志建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26号之5及被告杜翠绿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3号之一402室等房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许梅花名下的闽D903**号车辆。现原告郑碧生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叶志建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华嘉路26号之5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杜翠绿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3号之一402室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许梅花名下的闽D903**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家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