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64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日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大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途经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邮电局路段时,违反交通禁止标线,后与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益豪粤S×××××号)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孙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处理清单,涉案车辆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材料,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疾病诊断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大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途经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邮电局路段时,违反交通禁止标线,后与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S×××××)、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益豪粤S×××××号)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孙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报警,被告人孙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依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刘某甲损失人民币23800元,之后三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处理清单,涉案车辆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材料,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疾病诊断证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认为孙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