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法枝与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于法枝,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玉亮,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530714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法枝与被告砀山县良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玉亮股东资格确认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