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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速)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08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董风,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董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董风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S217省道平度段自北向南行驶至朱诸路古岘镇车站南500m处,因驶入对行车道,与刘卫国驾驶的安全技术不符合要求的鲁B×××××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刮碰,致两车损坏。经检测,案发时董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建议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