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执裁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壮、王东进、米文俭、米明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壮,王东进,米文俭,米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裁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壮,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东进,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文俭,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明帅,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米壮、王东进、米文俭、米明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齐晏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