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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霍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霍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贞,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太原市小店区小马社区居民。原告霍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敬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贞,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诉称,我系再婚,2012年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十几天后,因为被告所在的小马村要分楼房,要求2013年1月1日前户口在小马村。所以,我们××××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时我的户口也迁到了小马村,并于××××年××月××日举行了结婚典礼。因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我发现和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我恶语相向。2013年春节前,被告把我从家里骂出来,之后我回了娘家,再没有回去过,到现在,我们的关系没有改善,也没有建立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小马村分的一套楼房,面积107平米),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拿走了我的12万元,不知道干了什么。我们结婚原告三天两头就走了,说是回去照顾她父亲,因为她家是榆次的,我也不反对,而且我还去看过她父亲。因为原告老不回家,我就去叫原告回来,但是原告总是和我吵架,我当时觉得我们沟通不了,所以就先走了。我和原告结婚是为了一起生活,我现在年纪也大了,不想离婚,不管原告在外面干什么,我都愿意等原告回家。虽然我们之间有矛盾,但是我还是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我也不愿意伤害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人到中年组成家庭不易,应当珍惜婚姻,珍惜彼此。双方由于个人性格、表达方式等不同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只要能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