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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淑琴、汪本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淑琴,汪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60号申请人:黄淑琴,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申请人:汪本龙,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黄淑琴、汪本龙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淑琴赔偿汪本龙: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机动车维修费按同等责任凭发票支付;二、汪本龙赔偿黄淑琴:机动车维修费按同等责任凭发票支付;三、黄淑琴、汪本龙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