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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与孟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孟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连成。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豹。委托代理人韩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马坊村委会)与被告孟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非,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村民,但长期未在本村居住,其承包土地常年未予耕种,故被告所在第五队经全体村民同意,暂时收回被告承包土地,并承诺待被告回村居住后再用流动地块补给被告。至今被告仍然在外长期工作,未回原告处生活居住,故请求确认原告暂时收回被告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孟豹辩称,被告是1997年离婚,离婚后外出打工,1998年村里把地收回,此前土地一直在耕种,并不是原告所述的长期未在此居住常年未耕种。被告收回土地仅是小队会议决定并非全体村民同意。原告称被告现长期在外工作故收回其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本村村民,在原告大马坊村承包土地1.1亩。1997年被告与原告村民崔艳霞离婚后暂时外出打工。1998年原告大马坊村第五队以被告未在本村居住为由,将被告所承包土地收回。此后被告每年均多次找原告和原告村第五队协商,请求返还其承包土地,但原告至今未返还被告。原告主张因被告长期未在本村居住,原告是暂时收回被告承包地,以后回来再用村流动地块补偿给被告,当时收回土地时原告村委会也开了相关会议,被告对此不认可,称原告收回被告所承包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收回承包地开过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有仲裁裁决书、法人资质证明、证人证言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本村村民,其承包原告村土地1.1亩合法有效。原告称暂时收回被告承包地是经全体村民同意,但原告既未开过相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亦不具备法定事由,故原告收回被告承包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大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安雪源审判员 牛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