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黎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迎宾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刘传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华峰,该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黎芹,个体工商户。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9日对黎芹作出的枝工商处字(2014)第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枝工商处字(2014)第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黎芹作出的枝工商处字(2014)第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枝工商处字(2014)第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兰英审 判 员 贺昌友人民陪审员 杜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