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久长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长,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孙正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孙久长,男,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胜利大街原渭南市种子公司家属楼,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法定代表人郭柱国,区长。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正社,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胜利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玮,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久长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正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久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久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久长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