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某,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离婚纠纷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代理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欣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