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士华与张显贵、张显昆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华,张显贵,张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华,男。被执行人张显贵,男。被执行人张显坤,男。申请人张士华与被执行人张显贵、张显坤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士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显贵、张显坤每人应给付申请人张士华生活费人民币1700元,并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