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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北极星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北极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李建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北极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飞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武金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里华村491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其中占用的2143平方米土地符合姜堰区华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7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姜堰区华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7691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所有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7691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2014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26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有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76910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年1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报告,反映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且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姜堰区华港镇人民政府正在督促被执行人整改,因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姜堰区华港镇人民政府正在督促被执行人进行整改,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261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泰州北极星机械有限公司未整改到位,则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铁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