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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农民。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又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