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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月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与邵爱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邵爱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42号路43号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2776865-1。法定代表人王正均,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段街和、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爱琴,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毛小青,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诉被告邵爱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提出已解决纠纷,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工业园区白露卫生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晋波审判员  徐刚兴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