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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青岛海福瑞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青岛海福瑞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友祥,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霞,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辉原告青岛海福瑞电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福瑞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08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