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永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永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代世群,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霍永乾,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永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