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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军申请执行宋洋借款纠纷一案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军,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88号申请人戴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宋洋,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关于戴军申请执行宋洋借款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宋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