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轲与武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珂,武军利,翟章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1号原告魏珂。被告武军利。被告翟章旗,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矿建生活区,身份证号132202197910232035。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珂与被告武军利、翟章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珂因已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魏珂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