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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于淑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淑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于淑霞,女,汉族,1955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庆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淑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6)黑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53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45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于淑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淑霞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淑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患有疾病,参加生产劳动表现一般。综上,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认定表及诊断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淑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淑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犯罪情节,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淑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