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双、王润池与被告石家庄好德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双,王润池,石家庄好德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王德双。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润池。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好德酒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589号。法定代表人郭彩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双、王润池与被告石家庄好德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双、王润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