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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35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海兵,经理。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枫津南路22号4幢。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平。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5059元,该款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前支付50000元、12月底前支付20000元,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5059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如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则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包括未届履行期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014年12月3日,苏州贝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给付13505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505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92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截止2015年3月,本院受理以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8件,执行总标的逾8500000元,执行费超过100000元。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本院和其他多个法院查封,本院实际查封到的款项尚不足以支付上述案件执行费,无余款可供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另,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本院已查封,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中,已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晨明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跃   辉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文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