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西权。本院在执行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赵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超 来自